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精密仪器及设备、雷达用装备及零配件、警用电子设备、检测设备、交通电子产品及交通管理系统、软件产品及环境与交通监控系统集成项目、电源、变压器及电子元器件设施运营、维护、销售、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;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、零部件、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